引 言
2001年5月中国国际招标网⑴的上线运行标志着互联网技术开始在我国招投标领域的应用。2013年2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⑵(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标志着互联网技术在招投标领域的应用开始从信息发布拓展到业务协同。制订《办法》的初衷是“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办法》的总体规划是: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其附件还独独对交易平台制订了详尽的技术规范。
互联网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应用,已成必然趋势。将互联网技术引入招标投标领域实属顺应发展之举;但政府规划和市场创新能否形成合力,规范招投标行为的良好愿望是否符合平台经济发展的规律,如何不忘初心,尤其是不违初心推进招标投标电子化的健康发展,需要持续探索、与时俱进。
本文试图结合卓越课程内容,从平台经济学角度、互联网产品设计规律和大数据技术应用,分析电子招投标发展现状及其背后被忽视的经济规律、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发展和应用必须重视的问题,并试图结合分析结果提出应对建议。
招标投标电子化发展不尽如人意,另一个重要的也是人所周知的原因是政府管理条块分割和地方利益驱动。这些恕不在本文讨论的范畴。
一、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的平台经济学属性
当今生活中“平台”是一个高频次用词,人们几乎言必称平台。其含义虽难以精确言表,却不难朦胧意会。从商业角度来看,何为“平台”?哈佛商业评论一篇题为《双边市场中的企业战略》⑶的文章如此定义:“平台是那些将处于双边网络中的不同用户群体汇聚一处的产品和服务,它们提供基础架构和规则,以方便两个群体之间的交易”。
互联网的兴起推进了商业模式的创新,双边网络(更多被称为双边平台)也在实践中发展成多边平台。全球近十年来最大的商业模式创新是平台模式⑷。学界早在世纪之交就开始关注平台模式,逐渐形成了“平台经济学”。其中201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让·梯若儿和让·夏尔·罗歇于2003年发表的《双边市场中的平台竞争》⑸一文,颠覆了许多由单边市场进行分析引出的概念,为多边平台经济学奠定了基础⑹。
平台经济学,顾名思义,自然以平台尤其是互联网平台为研究对象,“研究平台经济本质与属性、平台组织结构、平台间的竞争与演化情况,强调市场结构的作用”。有学者指出:平台是市场组织的具化形态,具备三层含义:(1)工具化,即平台在其形成过程中,是作为一种相对于人为自觉意识而被设计、规范和操作的市场化工具客体存在的;(2)具体化,即从平台形成和发展的结果看,平台是市场设计者理想市场规则在现实世界中的视同映射形态,这种映射形态与理想规则当然不尽一致,在映射过程中可能囿于条件发生各种扭曲和变形;(3)自组织化,即从平台动态发展的角度看,平台一旦形成,就生动起来,具有自觉与自主发展的自组织品格⑺。
结合“平台”的一般定义和“平台经济学”的普遍性原理看,《办法》所指称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一个典型的多边平台。
首先,多边各方皆为交易而来。交易平台将招标人、投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以及监管部门汇聚一“台”,虽然各负其责,但各方的共同目的是完成标的物的交易。其次,交易平台是工具;招标投标方式的交易活动有一套法定、相对固化的流程,整个过程相当于参与各方合作完成一次协同作业。第三,除了自身运营所需而制定的一些规则,交易平台是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设计和开发建设,从一定意义上帮助这些法律法规的“落地”,换言之,也是“理想市场规则”在平台上的映射。但是,平台的“自组织化”即平台“自觉与自主发展”这一点,交易平台表现平平。这也正是需要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办法》规划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三个平台的相互关系是: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不难看出,交易平台在系统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因为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源于此,监管平台要履职也取决于交易平台用户行为及其留存的数据。理想的状况是,每一个招标投标项目及其所有参与的多边各方都是在线完成全流程作业。唯此公共服务平台方有完整的数据,监管平台可以进行全流程无缝隙有效监管。除了“规范”,这种理想状况应该也是在《办法》的初衷之内。
平台经济学认为,在多边网络效应的作用下,平台对于任何一个群体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另一边用户的数量。例如,“淘宝”卖家数量影响买家的增速;然而买家数量也会影响卖家入场的意愿。这一点在电子商务平台初创时期尤为突出。也就是说“平台所有者或赞助商必须面对经典的‘蛋鸡相生问题’,必须想办法‘让市场双方共同参与进来’”⑻。很多电商平台的失败皆因没解决好这个问题。
交易平台目前看似用户不少,但多半是因为需要上报数据而“被平台化”。“理想状况”并未因“规范”而至。如何吸引用户主动进入交易平台并完成全流程作业,仍然还是问题。鉴于交易平台的基础性作用,这个问题的解决更显得尤为关键。《办法》规定交易平台可以市场化运作,可能是希望借市场力量来解决这个问题。
营销学告诉我们,发展用户需要:(1)精准选对你的目标客户;(2)给顾客一个选择的理由;(3)让顾客感受到理由的存在⑼。交易平台的目标用户就是招标投标参与各方,现在的“理由”充其量还仅限于“规范”;“被平台化”的实质是用户上平台的内生动力不足,解决“蛋鸡相生问题”依然尚无良策。
笔者认为:给出“理由”并让用户“感受到理由的存在”,对于交易平台,可谓困难重重。困难之一,“给顾客一个选择的理由”本身就不易,因为人们通常不喜欢改变,而电子化的操作势必改变从业人员既有的工作习惯和既定流程;困难之二,许多中小招标代理机构担心交易平台将成为他们职业的“终结者”,忧心抵触堪比出租车司机之于网约车司机;困难之三,由于多边,给每一边的“顾客”都提供一个“选择的理由”显然是难上加难;困难之四,所有“选择的理由”还必须搭配合理相辅相成,合力帮助发展用户问题的解决,而且是多边用户“蛋鸡相生问题”的有效解决。
交易平台是由政府规划和推动、市场主体开发建设并运营的B2B交易平台。相比较于其他互联网交易平台,这是它的特殊性。但是政府规划和推动并未抹灭或淡化其明显的平台经济学意义上的“平台”属性,经典的“蛋鸡相生问题”依然有待解决;而且该问题是否解决得当,将关系到“理想状况”即“每一个招标投标项目及其所有参与各方都是在线完成全流程作业”能否实现;也关系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整体运行的质量,尤其是数据质量。
二、 交易平台的核心价值和互联网产品设计规律
互联网产品唯有颠覆和取代原有的商业模式方能立足,其中产品或服务的“价值”尤为重要。所谓“给顾客一个选择的理由”和“让顾客感受到理由的存在”,其根本要义就是产品和服务要有“价值”且价值明显可见。放眼成功的互联网平台,无一不是“创造价值在先,收获利益在后”。
作为互联网产品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首先也是要为用户创造价值。如上所述,平台具有工具属性,招标投标项目需要多方协同方能完成作业,而所有各方必定都有提高协同效率的需求。笔者认为:电子交易平台就是多边各方共用并藉此完成协同作业的工具,其价值就在于对协同作业效率的提升。
凡协同作业(Collaboration),其关键皆在于相关信息的充分性(参与各方的真实ID、所需协同业务的信息,等等)、对称性(参与各方之间就协同项目不存在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的传递。建设一个“知”“行”合一的在线平台可以极大地提升协同作业的效率。其中“知”(Information)就是上述信息以及项目进行中的信息和指令,“行”(Execution)就是平台搭载用于对信息和指令进行反馈和处理的各种应用。平台的产品和服务,就是为多边各方(如招标投标参与各方)提供的互联网应用和工具,支持各方业务协同所必须的信息和指令即时传递到位,接收方能够即时对其做出相应的反馈和处理,且无论反馈或处理也会成为一个信息或数据即时传递给相关各方,确保各方无缝链接,“即知即行”,“即行即知”,高效协同。
知(Information)+ 行(Execution)→ 协同作业 (Collaboration)
支持多边各方高效协同作业应该是交易平台的核心价值,这一价值的实现,需要有“称职”的平台产品和应用,其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需要互联网平台思维,要遵循互联网产品设计规律。
技术架构、产品形态和用户体验是交易平台设计者首先要决策的,其次还要确定并把握三者的关系:技术架构是基础,产品形态是关键,用户体验是结果。具体来说,技术架构必须支撑产品形态,产品形态的优劣,是通过用户体验来检验的。作为三者关键的产品形态(包括产品类别)则必须根据平台的商业模式来决定。依笔者经验和发展趋势来看,产品形态一是要积木化⑽,二是要和营销方式相协调。
交易平台的技术架构、产品形态和用户体验三者相对于平台核心价值“协同作业”,犹如形式之于内容。如果形式适应并服务于内容,则平台核心价值即可凸显。“协同作业”就成了多边各方用户不同需求的最大公约数,会成为用户“选择的理由”,用户也会“感受到理由的存在”,经典的“蛋鸡相生问题”亦可迎刃而解。反之则不然。
另外可以想见的是,“协同作业”一旦形成,由于平台的特性(提供基础架构和规则)使然,“规范”也就顺其而行了。
如果平台以“规范”使用者行为为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导向,其结果注定是“应者寥寥”。因为这种导向严重束缚了平台提供商的创新能力,妨碍了平台的“自组织化”即平台“自觉与自主发展”;结果导致平台产品“价值”缺失。平台没有价值但却“规范”重重,显然不能激发用户使用产品的内在动力,更不可能形成平台经济学所指称的多边用户相互吸引的“网络效应”。
笔者认为:互联网技术实为提升协同作业效率的天赐利器。就商业领域而言,这一利器迄今为止还仅仅是在2C领域小试身手;大展宏图的机会留给了B2B,留给了制造业企业之间的交易和协同即供应链管理。
三、 大数据技术和区块链技术在电子招投标的应用
《办法》的起草和推行恰逢大数据技术和区块链“喧闹”之时。对于现阶段的交易平台而言,培育核心价值(支持协同作业)远比大数据技术和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更为重要。因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只有解决“蛋鸡相生问题”方有大数据技术和区块链技术一展身手的机会。
在线协同作业为交易平台提供了“以行聚知”即通过用户行为汇聚数据的机会,可见交易平台的核心价值不仅在于提高协同效率,同时还在于数据量级的提升和数据真实性的保障。“以行聚知”是指交易平台通过跟踪记录用户行为汇聚数据,大数据技术在招投标领域的应用,首先应该重视这一机会。其次,在数据时代,数据就是资源,是新的生产要素⑾。平台要为用户利用新生产要素提供产品和服务。经过分析加工之后的数据反馈和服务用户,也是提升交易平台核心价值的重要途经。
大数据技术和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还要根据交易平台用户不断增长的需求来进行规划和推进。我们不难发现,交易平台若能支持协同作业,其本身就带有区块链属性。一是在线协同作业完全不同于线下作业完成之后的信息填报和数据输入,在“即知即行”和“即行即知”的高效协同过程,其即时性容不得作假;二是多边多方同时在线作业,且所有行为和数据都留痕记录,也就容不得任何一方私自修改数据。
四、 结 论
(1)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极具“个性特点”:它从属于“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二合一的电子系统之中,它是政府规划推动,由市场主体开发建设的B2B平台。但“个性特点”未能掩盖其明显的平台经济学意义上的“平台”属性;构建平台核心价值(支持协同作业)是解决经典“蛋鸡相生问题”的首选方案。
(2)互联网产品设计自有规律,交易平台建设三大问题技术架构、产品形态和用户体验必须统筹规划,适应并服务于商业模式。
(3)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堪称世界领先。不难想象,如果国家在电子商务萌芽之初就制定详尽的制度进行“规范”和“规划”,电子商务发展就不会有今天规模。联想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也应该让市场多管一些,政府少管一些⑿。
(4)依平台经济学理论,交易平台也不例外地存在价格机制(多边用户中如何确定付费方和补贴方)的培育,以及交易平台之间的竞争等问题。因篇幅有限,恕未能涉及。
2018年10月25日于北京
资料和参考文献:
(1)中国国际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2001年5月上线运行,由当时的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委托并授权北京必联公司设计开发建设并运营,为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的招标投标工作提供网络服务。后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在华贷款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也利用该网站发布招标投标信息和数据。这是第一个服务于招标投标的网站。
(2)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2月4日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工信委、住建部等八部委制订,以国家发改委令第20号公布,同年5月1日起施行。
(3) Strategies for Two-Sided Markets-Harvard Business Review 该段引文原文是:Products and services that bring together groups of users in two-sided networks are platforms. They provide infrastructure and rules that facilitate the two groups' transactions and can take many guises.作者:托马斯•艾森曼(Thomas Eisenmann)哈佛商学院副教授;杰弗里•帕克(Geoffrey Parker)杜兰大学弗里曼商学院副教授;马歇尔•范阿尔斯蒂尼(Marshall W.Van Alstyne)波士顿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4) 清华经管学院张陶伟教授,卓越经理人课件“2017年和2007年全球市值前十大公司”。《平台时代》 方军 程明霞 徐思彦 著,机械工业出版社。《平台链接——生态圈与大数据应用》 中欧案例中心编 陈威如导读 复旦大学出版社。
(5) 《创新、竞争与平台经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论文集》 【法】让·梯若儿 著 寇宗来、张艳华 译 法律出版社
(6) 《推荐序——连接:多边平台经济学》【美】戴维·S·埃文斯、【美】理查德·施马兰奇著,吴昕译。吴敬琏为中文版写“推荐序”。中信出版集团。
(7) 《“平台经济学”总览——阿里商业评论》 徐晋 麻省理工学院社会与科技研究项目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
(8) 《引言——双边市场中的平台间竞争》同上(5)。
(9) 清华经管学院李飞教授,卓越经理人课程《定位与新营销理念》。
(10)清华经管学院张陶伟教授在授课中讲过类似观点。
(11)清华经管学院陈煜波教授,卓越经理人课程《大数据思维与商业创新》。
(12)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